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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20-12-22 20:44:58 浏览次数: 【字号: 
【法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5号)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3号) 第四条 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   (二)船舶、浮动设施所属公司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等);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   (五)事故搜救情况;   (六)事故损失情况;   (七)事故经过;   (八)事故原因分析;   (九)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十)安全管理建议;   (十一)其他有关情况。   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小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简化调查程序。简化调查程序的具体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制定。 ‎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概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损失情况等);   (二)事故原因(事实与分析);   (三)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   (四)安全管理建议;   (五)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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