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修订)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处置责任:检查中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巡查记录或现场笔录,并经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签字。执法人员在检查中不得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检查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加强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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