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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2 20:41:47 浏览次数: 【字号: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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