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2 20:41:4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检查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处置责任:检查中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巡查记录或现场笔录,并经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签字。执法人员在检查中不得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检查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加强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