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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2 20:35:5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处置责任:检查中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巡查记录或现场笔录,并经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签字。执法人员在检查中不得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检查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加强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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