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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城市客运经营许可(公交、出租)

发布时间:2020-12-22 20:32:43 浏览次数: 【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4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车辆、资金; (二)所聘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和健康状况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具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汽车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适用前款规定。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城市客运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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