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城市客运经营许可(公交、出租)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城市客运经营许可(公交、出租) |
职权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4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车辆、资金; (二)所聘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和健康状况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具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汽车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适用前款规定。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城市客运运输证。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需要的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开展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信息公开。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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