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城市客运经营许可(公交、出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4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车辆、资金;
(二)所聘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和健康状况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具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汽车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适用前款规定。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城市客运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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