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权限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2020-12-22 20:29:13 浏览次数: 【字号: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修订)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6项)第3项 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