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权限内对权限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和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经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新兵发[2017]19号)
第五项保障措施第二条 加快项目推进下放审批权限,县乡村和专用道公路、团场三级及以下客运站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由各师负责审批。兵团交通局加强下放后的业务指导。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