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职权名称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采取的行政强制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修订)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审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车辆没有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2.告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决定和实施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