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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发布时间:2020-12-22 20:23:4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职权依据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审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造成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2.告知阶段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决定和实施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解除阶段责任: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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