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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2 20:15:07 浏览次数: 【字号: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规章】《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施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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