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2 2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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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修订)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检验证书,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船舶载重线。
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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