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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以及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船舶,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2 20:11:33 浏览次数: 【字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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