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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2 20:11:02 浏览次数: 【字号: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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