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2 20:09:0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安全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的印章。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