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未按规定装载货物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新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第二十三条 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装载货物,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超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三)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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