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建设单位上报及其他参建单位上报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单位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公路水运工程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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