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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2 19:38:1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
职权依据 【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8号2019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责任主体 第七师胡杨河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 2.调查责任:按法定程序全面、公正、客观收集违法证据,确保证据收集合法、确实、充分,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法定程序遵守、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法律适用、处罚建议、裁量权行使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需要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应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规定应当处罚的,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理由、依据,并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5.决定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作出处罚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行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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