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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工期、施工质量义务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2 19:23:01 浏览次数: 【字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五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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