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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营者、使用者不落实信息安全责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6-03-30 13:12:1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营者、使用者不落实信息安全责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六条  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营者、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信息安全责任不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网上传播的信息未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违法、有害信息传播的,由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消除影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停止其使用网络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第七师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胡杨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发现违法事实,并确认管辖范围;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处罚予以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批准后告知,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3.网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

4.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网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

5.处罚决定,不予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

6.处罚结果送达;

7.执行与结案。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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