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履行算法备案手续、备案变更手续或备案注销手续、未标明备案编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 职权名称 | 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履行算法备案手续、备案变更手续或备案注销手续、未标明备案编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之日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六条 完成备案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 第三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胡杨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发现违法事实,并确认管辖范围;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处罚予以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批准后告知,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3.网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 4.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网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 5.处罚决定,不予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 6.处罚结果送达; 7.执行与结案。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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