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用户权益保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 职权名称 | 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用户权益保护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年3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 第十七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的功能。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用算法对用户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有效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主体 | 第七师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胡杨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发现违法事实,并确认管辖范围;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处罚予以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批准后告知,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3.网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 4.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网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 5.处罚决定,不予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 6.处罚结果送达; 7.执行与结案。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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