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设施的审核 |
职权依据 |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5号)附件《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二批)》第90项:师工信主管部门核实企业情况并报兵团工信委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责任主体 |
工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目录。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许可证发放的条件。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4.送达阶段:经国家禁化武办批准后送达。 5.事后管理阶段:保存资料,定期检查,查阅资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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