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525号)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电石行业相关产业政策、标准的制修订和发布,负责电石生产企业的申请复核和公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产业政策、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本地区电石生产企业的申请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请公告的电石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和申请文件核实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电石生产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表》、《xxx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主管部门核实意见表》和《xxx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的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4、5),以及企业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九条 已公告企业应当始终保持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质检、安监等部门,对公告企业执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将检查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执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抽查。第十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1)不能保持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2)新增或并购未进入公告的产能并未按时提出公告申请的;(3)拒绝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或受相关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监督检查的。第十一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2)企业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3)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和污染事故。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提前30天告知相关企业,听取相关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规范性文件】《〈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5号)附件《兵团授予各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二批)》第67项:师工信主管部门核实企业情况后报兵团工信委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由国家主管部门审查后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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