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密检查中发现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给予收缴。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三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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