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行政区域保密检查工作制度和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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