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实际,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等情况进行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发现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停止相关活动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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