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行政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六条第二项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实际,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有无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进行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发现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停止相关活动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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