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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7:26:2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实际,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的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发现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停止相关活动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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