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配备公务用枪(弹药)情况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8 17:23:55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配备公务用枪(弹药)情况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法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6号)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其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实际,对配备公务用枪(弹药)企业的使用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发现安全隐患,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限期整改、停止相关活动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