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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结验收

发布时间:2020-12-28 17:03:1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结验收
职权依据 【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十三条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6.2技术防范系统应经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GB50348、GA308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其提供的法定材料进行核对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审查的送达书面许可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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