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发布时间:2020-12-28 17:00:3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职权依据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许可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