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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发布时间:2020-12-28 16:55:1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职权依据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相关文书依法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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