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改)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运输枪支弹药许可相关文书,送达申请人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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