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延期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驾驶人延期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职权依据 |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修改)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驾驶证有关情形; 3.决定阶段: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 4.送达阶段: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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