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核发机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
职权依据 | 【法规】《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模,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办理机动车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凭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根据规定予以注册登记,同时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不予注册登记并核发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送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5.事后监管阶段:组织实施机动车年检工作,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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