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
职权依据 |
【法规】《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驾驶证有关情形;
3.决定阶段: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
4.送达阶段:制作并核发机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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