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或者换领校车标牌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补领或者换领校车标牌 |
职权依据 | 【法规】《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 第四十一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驾驶证有关情形; 3.决定阶段: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 4.送达阶段:制作并补领、换领校车标牌;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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