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销登记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职权依据 | 【法规】《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根据不同情形办理注销的,审查相关资料; 3.决定阶段: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根据不同情形,办理相关手续;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销毁号牌; 4.送达阶段: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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