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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20-12-27 16:42:2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机动车转移登记
职权依据 【法规】《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正)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行驶证;机动车查验员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资料及证明、凭证,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3.决定阶段:符合规定的,录入信息,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属于校车的,应当收回校车标牌并销毁,录入收回信息,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后,登记审核岗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签注登记证书。整理档案资料,装订成册,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与即日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机动车档案和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 4.送达阶段:将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或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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