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行驶证;机动车查验员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资料及证明、凭证,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
3.决定阶段:符合规定的,录入信息,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制作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属于校车的,应当收回校车标牌并销毁,录入收回信息,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后,登记审核岗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签注登记证书。整理档案资料,装订成册,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与即日起三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不得拆封。”收回号牌并销毁,将机动车档案和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
4.送达阶段:将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或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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