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校车驾驶人是否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7 16:41:0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校车驾驶人是否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交通管理处罚法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