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校车驾驶人是否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校车驾驶人是否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行政检查 |
职权依据 |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修改) 第八十二条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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