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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路面非机动车行驶情况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7 16:38:4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路面非机动车行驶情况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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