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的行政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第十九条驾驶证: (一)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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