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职权依据 |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驾驶证有关情形; 3.决定阶段: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 4.送达阶段:制作并核发校车驾驶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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