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登记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非机动车登记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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