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非机动车登记

发布时间:2020-12-27 16:18:0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非机动车登记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