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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发布时间:2020-12-27 16:11:0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责任主体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驾驶证有关情形; 3.决定阶段: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 4.送达阶段: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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