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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备案

发布时间:2020-12-23 16:21:01 浏览次数: 【字号: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改)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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