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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备案

发布时间:2020-12-23 16:21:0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运输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备案
职权依据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改)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责任主体 师、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运输许可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由运出地的两垦区公安机关材料受理、材料审核,三师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2.审核责任: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可发放许可证书的,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一个月。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六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十二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 4.送达责任:符合的发给备案证明、运输许可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第三师公安机关、两垦区公安机关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当对运输情况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所载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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