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审批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
责任主体 | 公安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 3.审批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同意签发的,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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