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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枪支管理工作的安全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3 13:18:4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运动枪支管理工作的安全检查
职权依据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号) 第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协调全国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监督管理工作。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负责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动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应当事先将批准文件、来访单位、抵离时间、携枪数量、《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管理措施等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运动枪支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报废运动枪支,应当报经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连同《民用枪支持枪证》上缴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由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做出报废运动枪支批准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上缴证明等相关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责任主体 师、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处置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1)检查结束后应按规定通报结果。(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同级相关部门查处。 4.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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