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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违法处理

发布时间:2020-12-23 13:16:0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营业性演出违法处理
职权依据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
责任主体 垦区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营业性演出涉嫌有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指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用的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党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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